体罚是我国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,可是,体罚、变相体罚现象在中小学、幼儿园当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。当这样的行为发生时,有的老师还认为,我这是教育惩戒,是为了孩子好,是教育的必要手段,是教育的需要……
这里,折射了几个方面的问题:教育可不可以有惩戒?教育惩戒和体罚、变相体罚如何界定?惩戒的底线是什么?该如何实行惩戒?
这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。笔者在这里对上述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,希望起到“抛砖引玉”的作用,让更多的教师共同来参与讨论,发表观点。
问题一:教育可不可以有惩戒?
前段时间,有位家长来园“兴师问罪”,事情是因为孩子回家向家长反映,上午当了“小班长”,下午老师不让当了,家长认为老师为难孩子,对老师很有意见,并对老师提出质问。
幼儿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:实际上,该孩子这天当了“小班长”,但屡次违规,在活动中影响别的小朋友,老师几次提醒、批评并不见效,就暂时撤了这位小朋友的“小班长”。
幼儿园态度非常明确:老师在教育的过程中,出于对孩子教育的需要,对其实行“暂时撤掉小班长”的教育惩戒,这是教师应有的教育权利。
作为启蒙阶段的幼儿园教育,应该以正面鼓励、激励教育为主,但是,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的方法和手段,与正面鼓励教育一样,是必不可少的。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。教育需要适度惩戒,孩子的成长需要适度的惩戒。处于幼儿期的孩子,通常需要通过直接体验获得有益的经验,很多时候单靠说教,效果并不理想。幼儿期接受恰当的教育惩戒,不断积累惩戒所产生的积极的心理体验,可以增强抗挫能力,成长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。因此,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管理的需要,也是孩子自身发展的需要。
问题二:惩戒和体罚、变相体罚如何界定?
教育惩戒必不可少,但有一点必须明确,教育惩戒不同与体罚和变相体罚。
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,我国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不仅明令禁止,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。因此,体罚是违法的,是必须禁止的。可不可以体罚这一问题没有讨论的余地。这里要讨论的是如何区分和界定教育惩戒和体罚。
要严格界定的话,可以这样来表述——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的痛苦或疲劳的惩罚,或者是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,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。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,即“体”罚与“心”罚。
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。教育惩戒首先应该是教育,其次是处罚,属于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。对学生处罚合理合法,就不属于体罚范围。
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,是否侵犯了学生个体的权利。这也是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行为底线,越过了这一底线,跨越“雷池”,进入体罚的禁地,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
问题三:该如何对幼儿实行教育惩戒?
对孩子的教育惩戒需要把握好分寸与尺度。这里,作为荣怀幼教中心的管理者,我宣布幼教中心十条教育惩戒的行为底线,如果超越了这一行为底线,我将不会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。
1、尊重幼儿,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,不得大声呵斥和推攘幼儿。
2、不得用任何言行恐吓幼儿。
3、不得岐视、讽刺、挖苦幼儿,给幼儿起绰号,侮辱幼儿人格。
4、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幼儿参加活动的权利。
5、不得以任何理由罚幼儿延迟吃饭、喝水、如厕。
6、不得剥夺幼儿休息的权利,罚幼儿晚午睡或单独让幼儿延长午睡时间,不得在午睡的时间罚幼儿做事或站立。
7、不得撕碎幼儿作业或摔坏幼儿的玩具,不得没收幼儿物品玩具(只可暂时代为保管)。
8、不得罚幼儿到教室外面单独站立,关幼儿禁闭。
9、不得用任何东西捆绑幼儿的手脚。
10、不得打幼儿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。
幼儿教育作为启蒙教育,有其自身的特点。我们的教育对象年龄小,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低,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差,所以,经常会犯错,这是幼儿的年龄特点所决定的。因此,对幼儿我们应该坚持正面教育为主,倡导激励教育、赏识教育,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教育氛围。
教育不是改造人,是唤醒人,是引导人。当一个孩子犯了错,要惩罚他,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孩子,再指出他的错误。比如,对他说你确实很优秀,但是今天这件事,你伤害了别人,你该怎么办?……教育惩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目的,应该是让孩子为自己的过失负责。
正确、灵活地运用教育惩戒,掌握好教育惩戒的“度”,让教育惩戒成为孩子积极的心理体验,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和艺术的教育来实现。如果教育惩戒成为教育艺术,就不会给孩子们留下心灵的创伤,心理体验就能够给孩子以“良性刺激”,形成正确的心理价值趋向,从而达到一个崭新的教育境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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