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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惩戒莫跨越“雷池” 2006-12-8 21:2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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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罚是我国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,可是,体罚、变相体罚现象在中小学、幼儿园当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。当这样的行为发生时,有的老师还认为,我这是教育惩戒,是为了孩子好,是教育的必要手段,是教育的需要……

这里,折射了几个方面的问题:教育可不可以有惩戒?教育惩戒和体罚、变相体罚如何界定?惩戒的底线是什么?该如何实行惩戒?

这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。笔者在这里对上述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,希望起到“抛砖引玉”的作用,让更多的教师共同来参与讨论,发表观点。

问题一:教育可不可以有惩戒?

前段时间,有位家长来园“兴师问罪”,事情是因为孩子回家向家长反映,上午当了“小班长”,下午老师不让当了,家长认为老师为难孩子,对老师很有意见,并对老师提出质问。

幼儿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:实际上,该孩子这天当了“小班长”,但屡次违规,在活动中影响别的小朋友,老师几次提醒、批评并不见效,就暂时撤了这位小朋友的“小班长”。

幼儿园态度非常明确:老师在教育的过程中,出于对孩子教育的需要,对其实行“暂时撤掉小班长”的教育惩戒,这是教师应有的教育权利。

作为启蒙阶段的幼儿园教育,应该以正面鼓励、激励教育为主,但是,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的方法和手段,与正面鼓励教育一样,是必不可少的。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。教育需要适度惩戒,孩子的成长需要适度的惩戒。处于幼儿期的孩子,通常需要通过直接体验获得有益的经验,很多时候单靠说教,效果并不理想。幼儿期接受恰当的教育惩戒,不断积累惩戒所产生的积极的心理体验,可以增强抗挫能力,成长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。因此,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管理的需要,也是孩子自身发展的需要。

 

问题二:惩戒和体罚、变相体罚如何界定?

教育惩戒必不可少,但有一点必须明确,教育惩戒不同与体罚和变相体罚。

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,我国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不仅明令禁止,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。因此,体罚是违法的,是必须禁止的。可不可以体罚这一问题没有讨论的余地。这里要讨论的是如何区分和界定教育惩戒和体罚。

要严格界定的话,可以这样来表述——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的痛苦或疲劳的惩罚,或者是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,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。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,即罚与罚。

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。教育惩戒首先应该是教育,其次是处罚,属于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。对学生处罚合理合法,就不属于体罚范围。

    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,是否侵犯了学生个体的权利。这也是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行为底线,越过了这一底线,跨越“雷池”,进入体罚的禁地,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

  

问题三:该如何对幼儿实行教育惩戒?

对孩子的教育惩戒需要把握好分寸与尺度。这里,作为荣怀幼教中心的管理者,我宣布幼教中心十条教育惩戒的行为底线,如果超越了这一行为底线,我将不会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。

   1、尊重幼儿,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,不得大声呵斥和推攘幼儿。

   2、不得用任何言行恐吓幼儿。

3不得岐视、讽刺、挖苦幼儿,给幼儿起绰号,侮辱幼儿人格。

4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幼儿参加活动的权利。

5、不得以任何理由罚幼儿延迟吃饭、喝水、如厕。

6、不得剥夺幼儿休息的权利,罚幼儿晚午睡或单独让幼儿延长午睡时间,不得在午睡的时间罚幼儿做事或站立。

7、不得撕碎幼儿作业或摔坏幼儿的玩具,不得没收幼儿物品玩具(只可暂时代为保管)。

8不得罚幼儿到教室外面单独站立,关幼儿禁闭。

9、不得用任何东西捆绑幼儿的手脚。

10、不得打幼儿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。

幼儿教育作为启蒙教育,有其自身的特点。我们的教育对象年龄小,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低,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差,所以,经常会犯错,这是幼儿的年龄特点所决定的。因此,对幼儿我们应该坚持正面教育为主,倡导激励教育、赏识教育,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教育氛围。

教育不是改造人,是唤醒人,是引导人。当一个孩子犯了错,要惩罚他,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孩子,再指出他的错误。比如,对他说你确实很优秀,但是今天这件事,你伤害了别人,你该怎么办?……教育惩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目的,应该是让孩子为自己的过失负责。

正确、灵活地运用教育惩戒,掌握好教育惩戒的,让教育惩戒成为孩子积极的心理体验,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和艺术的教育来实现。如果教育惩戒成为教育艺术,就不会给孩子们留下心灵的创伤,心理体验就能够给孩子以良性刺激,形成正确的心理价值趋向,从而达到一个崭新的教育境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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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ingjing 发表于 2009-4-1 11:08:11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。对于有缺点、错误的学生,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,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法,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。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六条、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三条和十五条、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和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,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。本案中陈老师因为孩子淘气,就体罚幼儿,这种错误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第四十八条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宴体罚或者变相体罚,情节严重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。”
老师们平时也要多看看这些法律法规,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。
yjchan 发表于 2009-3-26 13:09:03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体罚与变相体罚就像一根高压线,谁触碰了,谁就对自己不负责,更是孩子,对家长不负责任。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,我们不仅自己该引以为鉴,更要时时刻刻提醒身边的老师,身边的同事千万别去触摸这根极具杀伤力的高压线。教育惩戒莫跨越“雷池”半步!
candy 发表于 2009-3-25 10:30:48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如果一名幼儿教师站在家长的角度考虑问题:试想:你是这位孩子的妈妈,当孩子犯错时,你会怎样去引导教育孩子?是一味的打骂、呵斥,还是先肯定孩子的优点,再去指正其缺点。让孩子也有一个台阶下,因为宝贝们也有自己的自尊!
yoyomsp 发表于 2009-3-24 20:27:01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作为一个年轻的教育工作者,我认为在当前的素质教育新时期,关于如何引导好学生既要“学会学习”又要“学会做人”,是摆在我们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。
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曾说:“应像尊敬上帝一样地尊敬孩子”。我要说:“应像照顾自己孩子一样地爱我们的学生”。胸怀深厚宽广的爱去热爱我们的教育事业,热爱我们的学生,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,使每一位学生都具备拼搏向上的不竭动力,得到长足地发展。这是师德的灵魂,是老师爱学生的最高境界,更将是学生受益终生的一笔宝贵财富。
xljuan 发表于 2009-3-23 23:03:16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体罚与变相体罚就像一跟高压线,谁触碰了,谁就对自己不负责任,更是对孩子,对家长不负责任。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,我们不仅自己该引以为鉴,更要时时刻刻提醒身边的老师,身边的同事:千万别去触摸这根极具杀伤力的高压线!
wangdequn144 发表于 2007-1-28 18:34:43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家长到学校来问罪的事情在大部分中小学都可能发生的,这是不争的事实.问题在于家长不都是高素质的人,他们可能不懂什么教育,我们在搞教育的同时,也应该给家长一个学习机会.体罚是不对的,可是有的教师除了这个办法就不会别的.现在的一些老师还是想改造学生,不是引导,也不是示范,反正学生违反了老师的意志就要给他点儿颜色看看,根本不想想这是什么教育呀?这个现象不消除,学生都不喜欢在学校学习了,还谈什么教育?
zxhong 发表于 2006-12-10 18:22:59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回wension:不违法但又有效的惩戒措施肯定有,但要根据学生具体的违规情况,违规学生的年龄、性格特点具体确定。我说了,“教育惩戒应成为一种教育艺术,才会给孩子以良性刺激”。
wension 发表于 2006-12-9 10:25:24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不违法但又有效的惩戒措施该是什么?
zxhong 发表于 2006-12-8 22:49:28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回wension:体罚是教师教育民主和人文情怀缺失的体现,是教师教育能力低下的体现,也是教师法制意识淡薄的体现。  
wension 发表于 2006-12-8 21:53:50    引用 | 返回 | 回复
人身伤害和语言暴力是绝对不能出现在对受教育者的惩戒中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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